“SMART”原则真的是有效的吗?
最近,我一直在想设定目标时的“SMART”原则是否真的是合理有效?我们都知道“SMART”原则是指任何目标的制定需要明确满足以下五个要求:
Specific(明确的)
Measurable(可衡量的)
Achievable(可达成的)
Realistic(实际可证明的)
Time-bounded(有时限的)
这套理论的提出者是彼得•德鲁克,被称为是现代管理学之父。我并不是想完全否认这个理论,而是作为一名从事精益管理的实践者的思考。我相信这个理论也是需要辩证的进行理解和实践。
在我看来,“SMART”目标原则是假定“固有现实”是合理的,并以此为依据对未来目标进行界定限制。这种思维会与精益五大原则的最后一项“尽善尽美”有某种程度上的冲突,毕竟“尽善尽美”必须是不断打破限制,向完美的方向不断的靠近。在精益转型的推动中,主要的形式是以项目推进,但是如果把精益转型只是看成项目,那一定会失败。最本质的原因是,项目一定是有周期的,但精益的道路却是一条没有设限的无尽旅途。
在“SMART”原则中“Achievable”(可达成的)在精益的推进中,不应该作为一个标准。如果一个团队将他们的目标设定成他们已经可以想象实现的结果,就很可能不会产生任何突破性思考和创新。在推进中,我们都会对项目进行一个远大目标的设定,比如是效率提升30%-50%,在制品下降50%-80%,不良率下降30%等。这种设定并不我们盲目的自信,而是“尽善尽美”原则的体现。
假如我们将目标设定在指标5%-10%提升,很多时候只要团队对问题多关注就可以,而不会有动力去思考。但是,若我们将目标订在以原有工作方式根本不能达成的水平,就可以促进团队进行更紧密的合作和思索,寻找更加有效的方法,进行更深度的变革。最后哪怕我们仅达成45%的提升,虽然没有达到目标,但还是会比设定5%-10%提升的目标要更有效果。
当然,这个前提是组织的文化一定要允许试错,并可以给团队足够的支持,整体氛围是开放和尊重的。如果仅以KPI为导向,有人在时间内没有达成而会收到责备和惩罚,那么就可能是团队成员因为害怕而失去信心,也不会有更进一步的改善和提升。
在很多企业刚刚推行精益管理时,人们对“价值”、“浪费”和“流动”并没有概念,更不用说让他们理解他们现在90%以上的工作根本不会创造价值。所以,但我们告诉客户需要提升50%效率和降低50%的库存,他们都认为是天方夜谭,是“Mission Impossible”。这并不怪他们,而是他们用了“SMART”原则对自己设限,“可达成的”纬度使他们本能依据现有的能力和思维进行评估,当确认不能完成时,就会产生不可能的想法。
精益变革就是需要打破固有的思维,去尝试新的方法才会有不一样的结果。精益需要我们相信“潜力优先于当前能力”。如果只是用加减乘除的思路来解决问题,那么我们的水平和小学生又有什么区别呢。
推进精益是一场变革!因此,打破传统的范式需要我们明确可以超越“SMART”原则的思考。事实上,我们需要团队并不知道如何达成他们的目标,这样才能使他们从传统的范式中解放出来,采用不一样的思考方式和工作方法来尝试。
我们需要用精益的理念、技法和工具,挑战我们固有的思维,工作方法和行为模式,以支持我们“尽善尽美”目标——零损失、零缺陷、零伤害、零客户等待时间,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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